但沈新仔细想想,他说的也没问题。
这么干,的确不合规。
而且沈新觉得,从刑事案件侦查的角度去分析,就眼下这个情况,其实没必要把注意力放在继续吓唬,监视邹聪上。
他之前受到了惊吓,而且被吓了两次,下意识的已经把关键信息透露了出来。
这就像一起命案。
暂时分析出了几个可能的嫌疑人,但没有证据,证明谁才是真正的凶手。
这个时候,某人一不留神说漏嘴,说自己杀过人。
那这个时候,真没必要盯着他,使用吓唬的方式,非要让他害怕到说出我是怎么杀的,在哪儿杀的。
这不容易。
反而应该回到案子本身。
他说自己杀了人,那就从受害人身上去找证据,铁一样的证据,证明就是他杀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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